澳門愛護動物協會章程
澳門愛護動物協會是非謀利的組織 。2009年11月25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授予下,令其在澳門擁有著高地位。
本會宗旨以提倡適當的治療、防止別人使用殘暴或追捕的方式對待動物,以及促進其他活動達致或輔助履行本會宗旨。
澳門愛護動物協會是非謀利的組織 。2009年11月25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授予下,令其在澳門擁有著高地位。
本會宗旨以提倡適當的治療、防止別人使用殘暴或追捕的方式對待動物,以及促進其他活動達致或輔助履行本會宗旨。
第一條
(名稱、期間)
澳門愛護動物協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NIMA – Sociedade Protectora dos Animais de Macau,中文為“ANIMA-愛動物會– 澳門愛護動物協會”,英文名稱為“ANIMA – Society for the Animal Protection in Macau”三種語言縮寫為ANIMA,本會組織係以非牟利性質而設立、並受本會章程及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本會運作。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路環九澳高頂馬路。本會會址可隨時作出更改。
第三條
(本會宗旨)
1.本會宗旨以提倡適當的治療、防止別人使用殘暴或追捕的方式對待動物,以及促進其他活動達致或輔助履行本會宗旨。
2. ANIMA透過以合法的方式,提倡所有能夠促進及推動保護和幫助動物,從而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為爭取以上的權利,本會提出以下建議:
a) 加入國際防止虐畜及保護動物協會的網絡;
b) 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制定相關法例和罰則;
c) 協助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舉辦保護動物的活動;
d) 協助有關保護動物法例的執行;
e) 提倡參予研討會、專題會議、並舉行或協助其他主題活動。
第四條
(經濟資源)
本會經費來源自會員之會費及捐獻、公共行政機構及法人給予之補貼及資助和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第五條
(類別)
會員類別如下:
a) 創會會員;
b) 永久會員;
c) 團體會員;
d) 個人會員;
e) 名譽會員;
f) 通訊會員;
g) 勞績會員;
h) 青年會員
第六條
(創會會員)
本會之創會會員必須在本會成立章程註冊,以符合本會內部的規定為原則。
第七條
(永久會員)
由於永久會員對本會有重要性,必須經由理事會決議才能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免付年費,成人會員必須符合本會內部規定,再由第一屆會員大會確實。
第八條
(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需認同本會宗旨,會址在澳門,並設立於本澳或以代辦處形式設立於本澳,而符合本會內部的規則。
第九條
(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必須認同本會宗旨並遵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且合符本會內部規則。
第十條
(名譽會員)
1. 所有個人或法人凡符合本會內部規則,並給予本會重要貢獻者,可被稱為名譽會員。
2. 在名譽會員中設定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及名譽顧問,擔任該等人仕之人數為不限定,作為獎賞曾對本會或其宗旨給予貢獻之個人或法人。
3. 本條的第一及第二款所述之名譽稱為是透過理事會委任並指定擔任期限,及隨後的首次大會作確認,該等職務得以同等條件作繼任。
第十一條
(勞績會員)
凡符合本會內部規章,對本會作出顯著的貢獻及金錢上作出支持之所有個人或團體,可稱為勞績會員。
第十二條
(通訊會員)
通訊會員或機構需符合本會規則,與本會保持通訊或偶然性合作者,而該會員也願意被稱為通訊會員。
第十三條
(青年會員)
青年會員是會員的子女或十八歲以下的青年,但必須在本會登記及符合本會內部規則。
第十四條
(成為會員)
1. 會員入會須由理事會通過;
2. 未被接納為會員必須有充分理據;
3. 不設會員上限。
第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可擁有以下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
b) 根據本會章程,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c)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須符合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
d)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e) 收取本會年報和在本會審核本會帳目;
f) 在會員大會上可提出書面建議、推薦、計劃,有關發展本會活動和相關的有用的建議包括修改現行的章程和有關的規則;
g) 提名新會員;
h) 接受本會或任何相關機構所給予的服務;
i) 使用本會會址來從事本會的業務;
j) 任何在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的義務)
a)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b) 對執行本會的利益目標作出貢獻;
c) 加強本會的聲望作出貢獻;
d) 參加相關機構的會議;
e) 按時繳納會費;
f) 若更改的住址必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g) 不公開發表有關涉及本會的社團活動;
h) 對待動物必須符合道德和公民的態度。
第十七條
(會員的除名)
1. 在下列情況下,將被本會除名:
a) 當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b) 六個月內或在限期屆滿仍還未繳付會費者;
c) 沒有遵守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者;
d) 違反會員的義務者;
e) 被開除會籍的會員。
2. 開除會籍的權限是由理事會決定,根據本會章程第十八條而被開除者可以在會員大會中作出上訴。
第十八條
(會員的除名過程)
1. 理事會可以開除任何的會員,當會員不遵守會章或合法的責任、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2. 理事會必須聆聽除名會員的解釋,而第二十條第二款除外。
3. 會員有權於公佈後十五日內在緊接的第一次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4. 會員大會的決定將不設上訴和投訴機制。
5. 放棄會藉或被除名的會員不會獲發還會費及任何捐款。
第十九條
(不遵守會員的義務)
1. 當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2. 對理事會決定有異議時,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3. 根據本會章程之內部規章所賦予理事會的權限來作出處罰;
4. 在任何情況下,會員不能作出對本會聲譽有損的行為;
5. 會員不能作出以下的事情:
a) 侮辱、誹謗理事會會員;
b) 欺騙或意圖欺騙本會的行為;
c) 盜用本會名義作出不合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會費)
1. 會費逾期繳付六個月或以上,則由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會員於收到通知後必須在三十天內支付。
2. 超過上述指定限期內仍拖欠會費者,則由理事會開除會員的會籍。
第二十一條
(會員之退會)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一A條
(榮譽贊助人)
1. 凡明顯及持續地對協會的財務提供支助的個人或法人可被聲稱為榮譽贊助
2. 榮譽贊助人是由大會委任。
第二十一B條
(朋友)
1. 協會宗旨所認同之任何個人或法人可視為澳門愛護動物協會之朋友。
2. 澳門愛護動物協會之朋友是透過執行委員會指定。
第二十二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察委員會;
d) 道德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大會是由所有的會員組成、而大會主席團設有主席及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若主席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由本會、副主席代為出席。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
2. 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件郵寄到會員地址、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3. 會員大會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三月份最後的一日前舉行。
5. 特別會員大會由主席或由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召集。
第二十五條
(大會:法定人數和會議規定)
1. 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半數會員方可進行決議。
2. 若出席會員不足於上述人數,會員大會將會作出第二次召集,該會議可以合法地進行而不論會員人數,但不能在首次召集時間的三十分鐘內舉行。
3. 除會章特別指定之外,決議有效的會員應由出席大半數以上之票數確定。
4. 決議修改本會章程,必須由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的法定人數同意。
5. 決議解散本會,必須由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的法定人數之贊成票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按法律賦予之職能,會員大會之權限如下:
a) 訂立本會的方針;
b) 商討、投票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和巳通過的內部規則;
c) 不記名投票選舉理事和監事會成員;
d) 議決和通過監事會每年預算
e) 議決和通過理事會每年預算及活動內容有關的修改。
f) 討論,由三分之二的大部份合資格的要員審批通過道德守則
g)選舉,由道德委員會成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及
h)要求道德委員會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
1.依照內部規定理事會之人數由五名至二十三名的成員組成。
2. 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而其餘成員則為常務理事所組成。
3. 根據本章程和內部規定,每一位理事會成員,除履行自己本身職務外還執行由理事會委派的任務。
4. 理事會能賦予執行會權限,而該執行會由五或七名人數組成,其中一位則為執行主席負責行政事務,以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和執行會的權責)
1. 理事會的權限係監督本會的活動及保證實現本會的各項目標,尤其如下:
a) 領導本會事務;
b) 執行和開展本會的事務;
c) 透過主席或其由主席任命的會員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d) 實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e) 決議在通過會員大會准予新會員加入,在會員大會提名新名譽會員和勞績會 員;
f) 設立最低會費;
g) 審議和決議退會會員的要求;
h) 管理本會的財產;
i) 決定、處理本會的活動;
j) 擬定本會內部工作;
k) 制定本會內部規則;
l) 制定每屆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報告表;
m) 準備財務預算和每年的活動計劃書呈上會員大會;
n) 可使用不在法定或社團規章所制定的權限;對其他沒有授予法律或法定的相關個體行使剩餘的權力。
o) 向道德委員會提出建議。
2. 行政委員會b)至n)項的權限,一般交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另有授權決議則除外。
Article 29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運作)
1. 理事會將會訂下定期工作會議,最少每月一次。
2. 由主席召集特別會議。
3. 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主席必須以書面提出議程及最少在四十八小時內通知理事會成員。
4. 理事會會議出席法定人數必須超個半數以上才能舉行。
5. 理事會決議必須超過半數以上在場成員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生效)
1. 文件由主席簽署後才能生效,而主席不能親自簽署文件時,則由兩位副主席其中一位代簽或另一位特別被委派成員代為簽署,而本會提款的户口須由兩位理事會成員簽署,並且要求其中一位是財務員。
2. 由會員大會所定議的生效方式,應由理事會授權一名或以上人員行使。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所組成。
2. 除法定和章程規定,監事會主要監事會員大會的執行決議,對資產負債表、年報及理事會的帳目作出意見。
3. 監事會可要求理事會提供足夠渠道及條件以執行其職務,尤指會計範疇之輔助。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
1. 監事會平常會議於每年二月份最後的一曰前舉行。
2. 監事會特別會議是由主席或由兩名成員或理事會召集。
3. 監事會決議必須有超過半數成員通過。
第三十三條
(取代主席和委員會成員)
1. 當委任被罷免,拒絕,放棄其任命者及長期缺席者,有關機構在成員中選舉出新的主席,在會員中選出新委員,所有選舉必須得到會員大會的確認。
2. 當委員被罷免,拒絕,放棄其任命者及長期缺席者,有關機構在成員中選舉出新的委員,在會員中選出新成員,所有選舉必須得到會員大會的確認。
3. 倘若委員在會員大會中超過半數或以上成員被取替者,此項不適用於本條第一及第二款,故此必須在三十天內作出重新的舉行。
第三十四條
(任期)
1. 所有本會委員各任期為二年,當任期屈滿必須作出重選;
2. 在第三十二條所界定的情況下,所有被選的委員或替代者的終止任期與前委任者相等。
第三十五條
(決定性的選票)
倘若理事會和監委會的票數相同,則由個別主席投出決定性的一票。
第三十五條-A
(道德委員會)
1. 道德委員會有責任就所有要求的事項提出建議。在審議過程中,道德委員會行使本協會的道德守則和附屬另一個適當的教條。道德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道德守則的約章內容作出修改。
2. 道德委員會:
a) 由理事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的;
b) 由成員選出一位主席主持工作並召開會議;
c) 董事長有投票權;
d) 成員不能以監事會董事或理事會主席的身份來累積這些職能;
e) 根據第34 (1)條的規則當選為任,並根據本協會的法規續期。
3. 道德委員會:
a) 在履行職責時是自由和獨立,協會所有成員和僱員有義務與之配合;
b) 可以以自己的方式知道所有事項;
c) 可以主動向協會的任何機關發出建議; 和
d) 所有建議均為書面形式,和不具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
本會之解散,必須經過為此目的而召集的會議,並由會員大會決議。
第三十七條
( 財產屬意)
1.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所指定的相關團體處理,倘若沒有指定情下,應歸屬澳門持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2. 根據上述該點,會員大會設立破產委員會,而該會是由最少三位現有解散會員所組成。
第三十八條
(會徽)
本會會徽顏色以紅色, 白色和黑色, 如下代表。
第三十九條
(遺漏)
本規章所遺漏之處,將應用內部規則代替。
第四十條
(生效日期)
本會規章由《澳門政府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一個月的第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