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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MA-澳門愛護動物協會11月的拯救 (1812-Bun 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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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016>
1812-Bun Bun (雄性),大約2歲,是在2016年11月13日由一位義工發現致電本協會拯救的。
義工在田畔街發現一隻鬥牛犬,他在問遊客討食物。
義工把他有到本協會的貓樂園,我們給他狗糧和水,他很快食清狗糧和喝了很多水。
他身上沒有晶片。
我們的主管Zoe帶他到發現他的地點步行了一小時,沿途沒有人找尋他。
我們問附近的居民,也沒有人知道這隻狗。
Bun Bun 轉去我們的收容所。
我們決定,如找到他的主人,我們會把狗給他,只要主人能證明狗隻是走失而不是被遺棄,並且要跟我們一起帶狗隻到民政總署立牌。
之後我們接到電話某人說狗隻主人的朋友,說Bun Bun 全在路環廟附近,被綁在屋外。
某人說狗隻早上食麵包,晚上食少許狗糧。
根據本協會的守則標準,我們決定不把Bun Bun 交回該主人,因為這不是正確個飼養動物的方法。
再者,他們也違反了動物保護法。
之後該主人和朋友一起出現,並恐嚇我們如果不交回狗隻給他,他會在facebook張揚本協會的態度。
我們報警並請警察到收容所現場。
警察的態度也不好,好像偏幫一方面,並警告本協會如果不交出狗隻,會被罰款,甚至控告我們從廟內偷走Bun Bun。本協會主席就此事已書面發信致警察部門。
在這情況,我們只可以把Bun Bun送交民署證實狗隻沒有晶片。
但在本地的法律,一隻動物如果在公衆地方被人發現,該人有權保留該動物。
我們想用這條例,因為我們不想Bun Bun 再被疏於照顧。
如果我們可以接回Bun Bun,有一個家庭已經等待著他了。
我們也發書信致民政總署報告此事!
我們只想為Bun Bun著想,希望民署會作出正確的決定。
請協助我們幫助他們!
請不要遺棄你的寵物!遺棄寵物應視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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